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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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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,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,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在2026年5月2日前,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第六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,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;
(三)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 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;
(四)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4 人,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;
(五)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; (六)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。
第七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消 防安全评估;
(四)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4 人,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 2 人;
第八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、消防安全评估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;
(三)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、消 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;
(四)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4 人,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 2 人;
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后应当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报住所地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。
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备案信息更新;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,备案信息自行失 效。备案的具体办法,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